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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AC前传—香港百年反贪史}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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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十八子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楼主  发表于: 2013-07-26
  说起来,香港廉政公署似乎是在警界一个总警司葛柏受查脱逃引发大规模民众的街头抗议中成立的,但实际上廉政公署成立的1974年,其社会背景正是香港经济起飞,财富迅速增加,官员“胃口”也随之剧烈膨胀并引发大量社会矛盾的年代。
  在中国文化和英国文化“联合催生”下,香港的廉政制度完全独立于香港政府,直接向最高行政长官负责。1997年之后,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廉政公署在香港行政架构中的位序基本无变,是“一国两制”中维持香港之“制”的最重要的基石之一。
  潜规则盛行的“黑暗年代”:消防人员救火,也要先收取“开喉费”
  上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是香港一个极其特殊的时期。
  彼时,这块土地上的罪恶和财富一样,聚集速度之快令人侧目。一方面,是经济起飞,人口快速增加,制造业蓬勃发展,财富迅速聚集;另一方面,监管措施的落后和拜金心态的扭曲使贪污歪风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
  这一历史时段被称为香港廉政史的“黑暗年代”:日常生活里潜规则横行,病人如果不“打赏”护理员和杂工,连开水和便盆都得不到;食肆要取得经营牌照,必须向有关部门派钱疏通;建筑公司要“识做”,向验楼人员行贿才能拿到入伙纸;甚至连消防人员救火,也要先收取“开喉费”。
  公权力部门则以警队的贪污之风为最,当时香港地区腐败的重灾区有两个,即执法团队和服务业。
  在执法团队中,整个警察队伍几乎全军覆没,难以找到一个不腐败的警员。一个名叫韩德的警司,19年共攫取非法财产500万港元。他说:“贪污在香港警察队伍中是一种生活方式,就像晚上睡觉、白天起床刷牙一样,是非常自然的事。”香港当时也有反贪机构,设在警察署内部。但整个警察署都烂掉了,所谓的肃贪,也就是走走过场,只有那些无门无路的贪污者才会被“绳之以法”,稍稍有点儿后台的人,根本不可能被法办。
  香港市民特别是知识分子对港英当局的腐败十分不满,抗议活动此起彼伏。当时正值海外“保钓”运动兴起,港英政府明白,如果不坚决反腐并且从制度层面防止腐败,自己在香港的统治就会受到巨大的挑战。
  恰好在这时,发生了“葛柏案”,直接催生了廉政公署。

  廉政公署“创始人”:轰动香港的“葛柏外逃案”:
  葛柏,香港英籍警察,技术职务为总警司,是九龙区警方的第三号人物。葛柏从事警察工作22年间,曾数次立功,受到过英国女王的嘉奖,其身份地位极其特殊。
  早在1971年,加拿大对一笔存在某银行的1.2万存款产生怀疑。户名是“卓柏”,户主身份是外交官。加拿大是英联邦国家。当有关方面得知这个“卓柏”实际是香港警察时,便将案件交给了警署下属的反贪污室。
  由于葛柏在香港的关系盘根错节,警方刚开始调查,他就得到了消息。为了逃避惩罚,葛柏决定提前申请退休。逃离香港。
  媒体曝光了葛柏案的资料——拥有430多万港元来历不明的财产。上世纪70年代初?香港中心区一套100平方米的公寓房,售价只在两万港元左右,积压多年的民怨终于在葛柏的逃离中达到沸点。
  香港大学生上街游行,打出“反贪污、捉葛柏”的大幅标语,游行迅速蔓延到全社会。在巨大压力下,时任港督的麦理浩下达手令,建立一个独立的反贪机构,“以挽回公众信心,否则政府永远是被民众质疑与声讨的对象”。
  1974年2月15日,香港廉政公署成立,廉政专员由总督委派,并且仅对总督负责。廉署不属公务员系统,但所有职员及主管的薪酬全部对外公开。
  廉署成立后经办的第一个案子,就是葛柏案,因为两名曾贿赂葛柏及目击其贪污过程的前警司愿意做污点证人,廉政公署终于将葛柏引渡回香港受审。最终,葛柏以贪污2.5万港元的罪名被判入狱4年。
  尽管这一判决显得过轻了,但也已经是香港司法史上一次不小的胜利——这一“敢打苍蝇,不敢打老虎”的预判,让公民看到了廉署的决心,其后两年,廉政公署单在警队内便挖出了近20个贪污集团,数名警司级警察被捕,数百名各级警员被逮捕或通缉。
  一场静默的革命由此掀起,廉署深入人心,开始香港的廉政时代。
  “二元法律体制”:英国在特殊的地方、特殊的历史条件下进行特殊的殖民统治的综合结果
  1974年开始,廉政公署靠一己之力澄清了香港这片海港,背后依靠的其实是已经相当完备的制度保障:司法独立,权力分散,机制透明,甚至包括对廉署本身的监督,也有四个独立委员会严密监察。
[ 此帖被十八子在2016-09-07 20:33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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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恋茶牛

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13-07-26
建议去看一部电影。 金钱帝国  这个非常不错。介绍了廉政公署的一些背景。很棒的电影
离线十八子

只看该作者 板凳  发表于: 2013-07-26
回 恋茶牛 的帖子
恋茶牛:建议去看一部电影。 金钱帝国  这个非常不错。介绍了廉政公署的一些背景。很棒的电影 (2013-07-26 22:00) 

再看一下刘德华的雷洛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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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春天

只看该作者 3楼 发表于: 2013-07-26
这制度中国行不通的!党一贯是以教育为主的,什么八荣八耻。。。。等等 谁都当放屁,但上层还是天天讲,都不知是真傻还是假傻
离线十八子

只看该作者 4楼 发表于: 2013-07-27
急不来!  更担心过急会入误区!
解了武装, 人在, 有误还可修补!
基层需多考虑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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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菊公子

只看该作者 5楼 发表于: 2013-07-27
中国也有类似的组织,叫做:fantanju.不过,下文就不好说了。
离线十八子

只看该作者 6楼 发表于: 2013-07-27
回 菊公子 的帖子
菊公子:
中国也有类似的组织,叫做:fantanju.不过,下文就不好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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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贪局——在探索中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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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2日14:03 青年参考

 内地反贪局的成立得益于香港廉政公署的成功经验。然而在近年的反腐实践中,由于资金不足和机构设置不合理等因素,反贪局并没有像廉政公署那样在反腐进程中发挥着关键的作用。
  本报记者王冲/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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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在内地建立一个像香港廉署的机构,可能性没有。不管从体制上还是理论上,都是行不通的。”罗辑说。
  他是中国第一任反贪局局长,现在经营着北京市正平律师事务所。2月28日晚,在开车见客户的路上,他向《青年参考》记者讲述了中国成立反贪局的背景以及和香港廉政公署的合作情况。
  大陆和香港早有交流
  “斯道伟是香港廉政公署第一任专员,是国际反贪机构中有影响的人物。世界第一次反贪大会是在香港召开的,他是发起人之一。第二任专员梁文健访问大陆检察机关时是由我陪同的。第三任专员好像是郭文纬吧?”
  罗辑说起廉署的事情如数家珍。这位58岁的山东人告诉《青年参考》,反贪局的成立正是借鉴了香港的经验。
  “国内和香港的反腐交流很早就要了,因为当时我们派驻香港的机构出现了很多问题,大陆许多腐败案件涉及香港方面取证的,比如说港商给大陆官员行贿,或者官员把款项转移到香港,都需要和香港方面的合作。于是,最高检察院在广东成立了‘个案协查’办,专门负责需要香港廉署配合的工作,它隶属于最高检察院,但由广东省院代管,工作人员也都来自广东地方检察院。”
  罗辑所说的个案协查办全称是个案协查办公室,成立于1990年,专门负责办理港、澳地区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案件的个案协查事项。
  实际上,从1987年开始,大陆检察机关就和香港廉署开展了个案协查。检察机关可以赴港调查取证,但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法律规定由检察机关自行受理或立案侦查的案件;二是案情涉及香港、澳门地区并有赴港澳调查取证的必要性。1988年到2002年间,廉署人员到内地191次,会见证人311人;内地检察人员则到港344次,会见证人713人。
  第一个反贪局在广东成立
  贪污腐败案件增多,和港方的合作也逐渐增多,于是,近水楼台先得月的广东省检察院于1989年率先仿效香港的廉政公署,成立了反贪局。
  6年后,民盟中央委员黄景钧同温崇真、徐萌山、郭正谊等人提出成立反贪污贿赂总局的议案;同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正式挂牌,检察机关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工作走上正轨。
  反贪局无法和廉署比肩
  反贪局是借鉴香港廉政公署的经验设立的,它的成立是反贪领域的一大进步。数据显示,1998年至2002年,全国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171387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05.89亿元。
  然而,由于体制、地位、经费等各种原因,反贪局所起的作用无法和香港廉政公署相比。这一点,曾经查办过王宝森、欧阳德、马向东等大案的罗辑也不避讳。“有些东西我们无法借鉴,”他说。
  香港廉政公署成立于1974年,是针对当时香港经济、社会混乱、公务人员、警察腐败设立的,它直接听命于总督。廉署查办的第一个案件就是香港警察总监,后来以廉署为蓝本拍了一部电影叫《廉政风暴》。
  “廉署不受任何机构的干预,可以独立办案。这种体制决定了它的权力很大,可以说是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罗辑说。然而,反贪局却没有这么崇高的地位,它只是检察院下面的一个局级单位,工作人员隶属于公务员系统。有些事情做起来力不从心,还会受到来自上级、来自调查对象的重重压力。
  “碰到的麻烦来自上级和调查对象的都有。最大的压力是你明明承受着这样那样的压力,却不能说。你所办理的案件,当上级不需要你追究的时候,你就不能把他送到法庭……”罗辑起说这些来有点黯然神伤。
  廉政公署既有钱又有权
  罗辑先生向《青年参考》介绍,除体制的制约外,两者本身的职权也不同。香港廉政公署除了拥有反贪工作所需的基本权力之外,甚至还拥有一些特权。如无须手令(Without Warrant)而逮捕;有权搜查可疑的楼宇、扣押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财物;有权调查任何金融机构等。相比而言,内地的反贪局一般只拥有调查权,很多其他在反贪工作中所必须的权力受到限制,如反贪局侦查案件的拘留和逮捕就需要提交公安机关来执行。
  另外,钱也一个大问题。香港廉署的经费非常充足,一年的业务经费是12亿港币。这样的经费对他们来讲没有什么后顾之忧。而我们的检察机关的预算是高检的财务统一负责。经费的不足、人员的捉襟见肘使得许多案子无法查办。好在还有向反贪部门倾斜的政策。针对特别的大案,有些特别的费用可以实报实销。只要局长一批,请客吃饭、买礼品、住旅馆的开销都可以报。因为这样的案件需要以伪装的身份出现,化装成老板送礼,住高级宾馆。
  反贪部门能否合并?
  虽然反贪局是效仿廉政公署设立的、专门对付贪污腐败的机构,但从近些年的发展来看,反贪的主角应该是中共中央纪律检察委员会;另外,监察部、审计署也做了大量的工作。
  中纪委主要是对各级党组织中的党员干部和一般党员的违纪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其处分属于党纪处分;监察部主要是对国家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的违法乱纪行为(在检察机关立案的标准之下的行为)进行检查处理,其处分属于行政处分。
  反贪局和中纪委、监察部只有工作上的配合关系,比如说监察部门查公务人员的违纪问题时,如发现已经构成犯罪,就移交检察部门;反贪部门查案时,碰到边缘的违纪问题,就交给纪委或者监察部。
  但后来,随着贪污腐败日趋严重,许多大案是在中纪委统一领导下,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协调行动破获的。目前的基本状况是,纪委认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检察院,甚至抽调检察院的人来办案。
  打“苍蝇”容易打“老虎”难
  1月15日,BBC中文网刊登一篇文章说,腐败现象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的重要原因,就是因为缺乏一个有足够权威的、名正言顺的反腐机构。
  如果依靠现有的监察部门和检察部门作为反腐的主角,纪委反腐又似乎有点力不从心,因为现在的监察部门和检察部门毕竟权力有限,打“苍蝇”可以,打“老虎”就勉为其难了。文章建议把国家审计局、监察部和隶属检察院的反贪局合并,并从司法部门抽调一些骨干,成立国家廉政公署,在现有的行政权基础上予赋与一些司法权。
  对此,罗辑认为,“建立一个像香港廉署的机构,可能性没有。不管从体制上还是理论上,都是行不通的。”
  监察部副部长李玉赋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说:“这个问题不知争论了多少年,一直达不成共识。经过这几年的努力和探索,逐渐有了一个初步的共识。任何国家,不论发达或不发达,它所建筑在自己国情基础上的反腐机构应该是多样化的,不能套用一种模式。”
   中国反腐,在探索中前行。
  相关专题:青年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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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十八子

只看该作者 7楼 发表于: 2013-07-27


国家预防腐败局





百科名片



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是党中央、国务院科学判断形势,为深入推进预防腐败工作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我国反腐倡廉建设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要求。成立时间:2007年9月13日,现任局长:马馼(女)
机构职责
一、负责全国预防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规划、政策制定、检查指导。二、协调指导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的防治腐败工作。
三、负责预防腐败的国际合作和国际援助。这项职责是《公约》对缔约国预防腐败机构的要求。[1]

编辑本段机构设置


国家预防腐败局属于国务院直属机构,负责全国的预防腐败工作,在监察部加挂牌子。局长由监察部部长兼任,副局长设两位,其中一位由监察部副部长兼任,现任兼职副局长是屈万祥,另设一位副部长级专职副局长主持日常工作,现任专职副局长是崔海容。国家预防腐败局下设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设综合处、一处、二处、三处、四处。[1]

编辑本段历史沿革



成立起因


首先,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是坚持反腐倡廉战略方针,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需要。上世纪九十年代,我们党确立了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认真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反腐败三项工作格局,并取得比较明显成效。在实践中反腐败斗争又从侧重惩治逐步转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轨道。进入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民主法制不断健全,精神文明建设不断加强,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加大预防腐败力度的条件基本具备,时机比较成熟。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审时度势,确定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战略方针,部署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大任务,预防腐败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设立专门的国家预防腐败机构,是贯彻反腐倡廉战略方针,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组织措施。从实际工作情况看,各地区、各部门在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中,加强教育、完善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在预防腐败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一是综合协调机制不健全,不能很好地形成预防腐败的合力,影响了一些涉及多个部门的预防腐败的重大改革措施深入推进。二是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中的预防腐败工作,缺乏组织指导,导致预防腐败工作没有涵盖全部社会生活,影响了预防腐败工作的整体效果。三是由于缺少预防腐败的专门机构,这项工作专业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有待提高。因此,设立专门的国家预防腐败机构有利于对预防腐败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整体推进,是更加有效开展预防腐败工作的需要。
其次,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是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需要。2003年10月,第58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这部《公约》汇集了世界各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治理腐败的经验,提出预防和打击并重的原则,强调在打击腐败的同时,要综合运用立法、司法、行政等多种手段来预防腐败。2005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批准了《公约》。这样,设立专门预防腐败机构就成为我国履行《公约》的一项组织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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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8楼 发表于: 2013-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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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9楼 发表于: 2013-07-27
回 十八子 的帖子
十八子:一切都在渐进中![表情]  (2013-07-27 16:04) 

  但后来,随着贪污腐败日趋严重,许多大案是在中纪委统一领导下,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协调行动破获的。目前的基本状况是,纪委认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检察院,甚至抽调检察院的人来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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