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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ICAC前传—香港百年反贪史}
回帖:他揭发了薄熙来的犯罪事实 为何不算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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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书显示,经查,吴文康是在配合中央工作专办对王立军事件调查时检举、揭发了薄熙来的,而不是到案后检举揭发的。吉林省高院认为,这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的规定。

上述关于自首和立功的司法解释细化了刑法的相关规定,其中对应认定为立功表现的检举、揭发行为加了一个限定词,即“到案后”。

法学学者、律师毛立新认为,“到案”的前提是被列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调查对象,而从裁定书的认定看,吴文康检举揭发薄熙来时,身份是群众或党员干部,配合开展调查,也就谈不上到案。

“司法解释对应作为立功表现的检举揭发行为做出了比较严格的规定,而根据规定,确实是到案后检举揭发才算得上立功。但如果检举揭发的线索有其重要性,可以作为一个酌情考虑的情节。”毛立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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