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帖:惩治贪官的新司法解释更是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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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死刑适用上,《解释》特别明确了终身监禁的适用对象,即那些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又偏轻的重大贪污受贿罪犯。同时,凡决定终身监禁的,在一、二审做出死缓裁判的同时应当一并做出终身监禁的决定。终身监禁一经做出应无条件执行,不得减刑、假释,不受执行期间服刑表现的影响。这就解决了长期以来一些死缓判决明显有轻纵贪官之嫌的疑问。
此外,《解释》加大了对贪腐犯罪的经济处罚力度,如采取绝对数和倍比数相结合的办法规定罚金刑的判罚标准,在兼顾被判刑人受罚能力的同时,确保判罚充分有效。并且强化了赃款赃物的追缴,对贪污贿赂犯罪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一追到底,不设时限。这对贪官来说无疑是一种“对症下药”的震慑措施。
不过,无论是轻处行贿犯,还是判处新的终身监禁,以及执行新的罚金制度,这对于我们的法治环境、执法理念和司法能力都会是一场大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