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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ICAC前传—香港百年反贪史}
回帖:十八子:
中央明确提出坚持“三个区分”的要求

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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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监督的法治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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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监督是权力正确运行的根本保证。权力监督既是权力配置的内在要求,也是权力规范运行的重要保障。当前,地方立法权正逐步扩大、权力清单制度正全面推开、司法体制改革正深入推进,以此为契机,加强对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监督是确保各项改革沿着法治轨道前行的重要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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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规范权力行使为重点加强对监督权的监督
  “失去监督的权力是可怕的”,监督权也如此。十八届六中全会提出: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监督权并非“法外之权”,监督权本身也应接受监督,让监督进“笼子”是全面建构法治监督体系的必然要求。我们党的内部监督主要是纪检监督,政府内部监督主要有监察监督和审计监督,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监督职能还有人大的执法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等,

如何确保这些监督到位不越位、尽职不任性?这要求监督职权必须依法行使、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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